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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购彩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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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说法|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将再开庭!泄露遗照,这种行为违法吗?******

  文/赵斌

  近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说,最近在网络上流传的江歌遗体局部照片,让她这个失独的“白发人”再次备受煎熬。

  死者遗体照片是谁发布的?这么做是否违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网上发布遗体照片是侮辱尸体吗?

  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歌在自己东京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江秋莲一直没有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她认为刘鑫是有责任的。2019年10月,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

  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江歌之母江秋莲起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随后刘鑫提出上诉,2022年2月16日,二审一次开庭;2022年11月22日,江母诉刘鑫案二审将第二次开庭。

  据江秋莲说,她于11月9日发现亡女江歌遗体手部照片在网络流传,目的是分析伤痕,以求证明她向公众撒谎。已逝去6年的独生女遗体照片在网上肆意传播,作为母亲,她备受刺激和折磨。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照片被谁泄露,但江秋莲认为,这些照片源自案卷中内容,在两国法院庭审过程中都没有向公众公示过。她已就此事向警方报案。

  刑事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对于民事案件卷宗内容适用一般性保密规定,不像刑事案一样有严格的保密限制。民事案件的证据一般不是通过侦查机关侦破取得,由律师调查取得或者由当事人提供。但如果涉及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也将会有刑事法律风险。

  在网上发布遗体照片是否有对死者不敬、甚至侮辱的嫌疑?

  肖怡认为,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对象只能是尸体、尸骨、骨灰,不能扩大解释为尸体的照片,即使非法公布尸体照片也不构成此罪,如果将犯罪对象扩大解释到照片的程度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如果未经允许公开或披露案卷中涉及的相关内容,造成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受到侵害的,涉嫌构成民事侵权,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权利。

  网暴究竟如何认定?

  江秋莲说,除了这些照片,她还有证据证明刘暖曦一方操纵网络水军,对江歌和她进行污蔑、诽谤和攻击,各种网暴甚至连她的代理律师也不放过。

  江秋莲也表示,她向网络平台投诉后,刘暖曦的相关账号已经被封禁或禁言,但还有相关疑似“水军”的账号依然存在,她正在一步步投诉中。

  但是,作为一个可以表达观点的公共平台,网络上有人对某些事情观点不一致在所难免,未必一定就是“水军”。

  对此江秋莲认为,有的“水军”一个人就有6个账号,难以相信这是普通网友。还有人为规避法律风险在攻击她时并不指名道姓,但评论区里却都知道说的是谁。她已就相关证据做了有效取证,认为可以指向有人组织、操纵“水军”对江歌和她以及代理律师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发布推广虚假信息,操纵、利用“水军”的手段本身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谣言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一方面,平台也有义务识别、治理和打击“水军”。

  就网络暴力而言,刘晓春认为,治理网络暴力是现在的一个新问题,因为评论和观点表达是正常的网络行为,评论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正常评论与网络暴力之间的边界目前还难以形成清晰界定标准。目前监管机关和平台都在探索以预防为主要目标的创新手段,并且已经产生较为明显的积极效果。

  网络暴力这种行为到底有没有可能触碰犯罪红线?有没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肖怡认为,侮辱罪和诽谤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在第三者或众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或其他不特定的人听到、看到的方式进行侮辱;诽谤罪的构成则强调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如果故意发布不属实、虚构的信息,更符合诽谤罪。司法解释认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是有组织地去“诽谤”,可以适用“共犯”理论,根据实际参与行为的分工,无论是实行、帮助,还是教唆都可能面临承担相应的刑事风险。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也就是需要被害人去法院起诉。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被害人提供证据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提供协助。

  国是直通车就江秋莲等提出的一些疑问,与以刘暖曦名义向国是君发送过民事上诉状等文件的微信账号联系核实,未获任何回应;与刘暖曦代理律师联系,回应称“作为代理律师,什么都不能回应”。

用公益诉讼筑牢网售处方药安全堤坝******

时本

  远程诊疗、网上开方、送药上门……随着互联网医疗的蓬勃发展,网上药店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快速获取药物,然而由此带来的药品误用、滥用、过量服用事件也时有发生。药品安全非同儿戏,网上用药安全该如何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网络平台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行政公益诉讼案,对保障用药安全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探索。(1月9日《检察日报》)

  “网上药店无处方销售处方药”“轻轻松松能买到12周以上用量的处方药”“药师审核形同虚设”“处方上没有执业药师的签字”……这些网售处方药乱象存在已久。即使《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于去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售药迎来强监管时代,但是问题也并未因此而得到根治,一些网上药店仍然存在“走过场式开方”等现象。

  网售处方药乱象治理与监督的主体缺失、监督的积极性有时不算太高有关。处方药网售越便捷,销售成本就越低,销量也越大,线上药店和线上医生获取的利益就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机会,处方药随意网售的口子就可能会越开越大。一些消费者只图省事,把药品当成普通电商产品,看不到药品误服和滥用的风险,甚至认为网售处方药不应该管得太严。正因如此,网售处方药的供需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他们都不愿意主动监督网售处方药乱象。

  药监部门是网售处方药的法定监督主体,在治理网售处方药乱象中,发挥了很大作用,诸多网售处方药案件的查处,均是药监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结果。但也要看到,假如极少数药监部门慢作为或者不作为,网售处方药也会潜滋暗长,用药安全也就面临危机。关键是,互联网具有跨区域等特点,一地失守又将影响全局,一旦网售处方药乱象的危害波及全网,那么远在千里之外的消费者也会成为受害者。

  倘若监管部门履职好坏全凭自觉,网售处方药乱象就不容易得到遏制。履职情况需要得到监督,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当检察机关发现网售处方药存在一些乱象后,可以通过向药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药监部门认真履职。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可作为整个消费群体的诉讼代理人,对于违法销售处方药的平台和个人展开诉讼。这类公益诉讼让维权和监督主体都更加明确,是治理网售处方药乱象不可多得的好方式,理应得到广泛推广。最高检推介这些典型案例,也是希望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网售处方药方便了民众求医问药,也使互联网医疗从此告别“有医无药”的困境。但与非处方药相比,处方药既有更强的治疗作用,也有更强的毒副作用。以前处方药在实体药店就存在随意销售等乱象,若想阻止这类乱象向线上蔓延,就得加大网售处方药乱象的治理力度,让包括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在内的监督手段更丰富、更管用,方能让民众安心享有处方药网售带来的巨大便捷与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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